相邻土地、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
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021)皖 1722民初 412号
原告:马继根,男,1961年11月21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活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居委会决坑组33号。
被告:金满川,男,1971年9月1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池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居委会决坑组 34 号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千胜,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崔金香,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原告马继根与被告金满川相邻土地、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马继根、被告金满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千胜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马继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依法判决被告将围墙边屋檐改建并将排水管移走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系相邻关系,被告房屋外建有围墙,土地局于1994年办理土地证时以该围墙为双方分界线,被告方于2000年后重建房屋将屋檐伸至原告方墙内,且屋檐和排水管常年将水排至原告方水沟里和墙上,造成原告方的房屋地基下陷和墙体开裂,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,但被告不予理会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。
金满川辩称,我与原告一直都是邻居,原来两家有一条公共排水道,但原告改造后,因水势等自然原因,导致排水管堵塞,水往我家中灌。原告诉称因被告原因导致其房屋开裂地基下陷,无任何依据,是自然原因导致原告房屋开裂、地基下沉。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与被告系邻居,两家以被告房屋外建围墙为分界线,共用一条排水沟。2000年被告房屋改建重做围墙并安装排水管,经查证其房屋屋檐仅稍稍突出围墙,对原告方无实质影啊。 本院认为,原,被告系相邻关系,应当相互给予排水等方面的
生活使利,原,被告房屋之间已存在一条排水沟,可以共用不受响,对原告方房屋也无影响:对于被告方稍稍突出围墙的屋檐,和据双方的陈迷已存在近二十年,对原传方并无实质影响,本着尊重历史。维持现状的相邻关系原则,本院认为无需改变现状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围墙边屋檐改建并将排水管移走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、二百八十九条,第二百九十条、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马继根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计40元,由原告马继根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 李伟
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
书记员 杨凯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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